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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6日 星期一

英國與司法體系的假髮情結

將歷史追溯到公元前一世紀,當時古希臘、古羅馬有些人認為禿頭的人是受到上天的懲罰,把禿子視為罪人。

頭髮稀疏或禿頂軍官會被一些希臘領地的長官拒絕為他們安排工作。

羅馬人甚至曾經打算讓議會通過「禿子法令」禁止禿頂男子競選議員,禿頂的奴隸也只能賣到半價。

大部分禿子們為了免受歧視,就戴假髮遮住這個瑕疵。

因此假髮從古埃及傳到歐洲。進一步得到了普及,在羅馬帝國時期,統治殖民下的歐洲人很多都有使用假髮,就連皇帝也戴著假髮;況且戰爭在時敵方軍民的頭髮常作為戰利品進貢宮廷。

一些貴族也會把奴隸的頭髮剃去做假髮。當時的習俗是已婚婦女要把頭髮遮蓋,一些貧窮的已婚婦女就賣掉自己的頭髮換錢。有些貧農也會把自己的頭髮束起結成髮辮,長到足夠的長度就剪下賣給假髮市場。

當羅馬帝國統治不列顛英格蘭長達三百多年時期,羅馬軍隊與貴族們也紛紛將假髮戴進了不列顛。
不列顛英格蘭歷代王朝
1、史前不列顛(凱爾特民族-英國,史前-43年)
2、羅馬時期不列顛(44年-410年)
3、盎格魯-撒克遜王朝Anglo-Saxon (約440年-1013年)日耳曼(German)
4、丹麥區時期(850年-1066年)全盛時期(1013年—1042年)
5、盎格魯-撒克遜王朝Anglo-Saxon (1042年—1066年)

但由於羅馬帝國衰亡後的一千年內,歐洲受羅馬天主教會影響,把假髮視為魔鬼的假面具,認為戴假髮會阻礙上帝的祝福進入心靈。當時教徒如果戴假髮,有可能會被逐出教會,692年在君士坦丁堡教堂就有幾個教徒因為戴假髮而被革出了教門,因此這段時期歐洲各地甚少使用假髮。

大法官一職最早可上溯至卡洛林王朝(自公元751年統治法蘭克王國的王朝。),當時有一名官員負責掌管皇家印璽。
有部分學者認為歷史上首任大法官是埃格曼德斯(Angmendus),並認為他在605年獲委任。


至於在英格蘭,大法官此職至少源於1066年開始的諾曼征服,或者更早的時間。

而首位去委任大法官的君主是懺悔者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or)(約1004年-1066年1月5日),是英國的盎格魯-撒克遜王朝君主(1042年至1066年在位)。在位期間任命萊斯福瑞克(1043年任命)與萊茵希爾多斯(1050年任命)為大法官。總言之,自諾曼征服以後,大法官之官位一直存在。不過當時法官並沒有流行戴假髮。

"英國"由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統治歷史到今日共約950年餘,其中更替了八個王朝。
1、諾曼王朝The House of Normandy(1066—1154年)維京(the Viking)
2、金雀花王朝The House of Plantagenet(1154—1399年)
3、蘭開斯特王朝The House of  Lancaster(1399—1464年)
4、約克王朝The House of  York(1461—1485年)
5、都鐸王朝The House of Tudor(1485—1603年)威爾斯(Welsh)
6、斯圖亞特王朝The House of Stuart (1603—1649年,1660—1714年)蘇格蘭(Scotland)
7、漢諾威王朝The House of Hanover(1714—1901年)日耳曼(German) 也稱為喬治時代(Georgian)(1714—1830年)
8、溫莎王朝The House of Windsor(1910年至今)薩克森-科堡-哥達(Saxe-Coburg and Gotha)

1509年4月22日亨利八世繼位。他也是愛爾蘭領主,後來更成爲愛爾蘭國王。亨利八世為了休妻而另娶新皇后而與當時的羅馬教皇反目,推行宗教改革,並通過一些重要法案,容許自己另娶,並將當時英國主教立為英國國教會大主教,使英國教會脫離羅馬天主教廷,自己成為英格蘭最高宗教領袖,並解散修道院,使英國王室的權力因此達到頂峰。他在位期間,把威爾斯併入英格蘭。雖然有說亨利八世在離世前成爲英國國教徒,但是他一生都提倡天主教儀式及教條。

直至十六世紀,假髮才再度流行,被用作遮蓋脫髮或美化外表的飾品。當時惡劣的衛生環境令人們容易長頭蝨,有些人就把頭髮剃掉,戴上假髮,因此假髮在古代歐洲除了裝飾性之外,還有實用的功能。

但假髮的復興主要還是因為王室成員喜愛,如英格蘭女王伊莉莎伯一世以喜歡戴紅假髮見稱。以下部分造型也是當時王室中流行的髮型:

英格蘭女王伊莉莎伯一世(Elizabeth I,1533年9月7日-1603年3月24日),於1558年11月17日至1603年3月24日任英格蘭和愛爾蘭女王,是都鐸王朝的第五位也是最後一位君主。她也是名義上的法國女王。

十七世紀六十年代男性假髮再度盛行

1620年代起,歐洲男子盛行時髦的羅馬式假髮。

1649年,由於英王查理一世被新模範軍的指揮官克倫威爾處死。
1650年,查理一世兒子查理二世於蘇格蘭愛丁堡即位,但不被英格蘭所承認。
1651年,查理二世被迫流亡法國長達9年。
1660年,英王查理二世回國重新執政時,就把這種男裝假髮傳入英倫三島與英語系地區國家。
1663年11月2日,在十七世紀的英國人薩繆爾.佩皮斯(Samuel Pepys)的日記,真實的記錄了假髮在英國流行的歷史。佩皮斯得知國王和公爵都將戴假髮的傳聞,第二天就急著將頭髮剃光,訂製了假髮。佩皮斯寫道:「告別自己頭髮還是有些許傷感,但一切結束了,我就要戴假髮了」。由此可見,假髮在英國流行,此舉起了很大的時尚作用。
1663年,在英國,如果你想買一個平常的假髮只需要兩到三個金鎊,但如果你想買一個禮用假髮卻需要六十鎊。

假髮的流行另一因素:據壟斷英聯邦假髮行業的埃德和拉芬斯克洛夫工廠(Ede& Ravenscroft)介紹,由於十七世紀的歐洲缺乏供暖系統,人們不便洗熱水澡,為了防止寄生蟲的滋生,最好的辦法就是留短髮而以長長的假髮替代。
1665年9月3日,倫敦日記作家塞繆爾·佩皮斯(Samuel Pepys)曾寫下了他在1665年某天被理髮師剃去頭髮後第一次戴假髮的事,當年黑死病爆發,他感到戴假髮很不舒服:起床後穿上我的顏色絲質西裝,很好,還有買了好一陣子但不敢戴的新假髮,因為我是在爆發著瘟疫的西敏買它的,我在想瘟疫之後,人們怕假髮是從死於疫症的人頭上取來的頭髮製造的,怕被傳染就沒人敢買假髮,假髮的時尚會怎樣呢?
1667年3月27日,倫敦日記作家佩皮斯寫下的:我要去Swan 找我認識很久的假髮匠傑瓦斯,他給我一頂假髮,卻滿佈蝨卵,所以我很難看到它(這是他的老毛病了),要送回去讓他弄乾淨。
1685年查理二世駕崩,當時参與悼念的人們所穿的黑袍喪服,後來也成為司法界的傳統法律袍。
1688年英國工業革命「光榮革命」後,英國逐步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樞密院遂失去實際權力。

有資料記載英國司法人員佩戴假髮的傳統是從17世紀流傳下來的,即1680年(17世紀)。

十七世紀的假髮異常精細,因此製造假髮也是一門技術。這段時期假髮幾乎成為男性必需品,並且它代表著社會地位,假髮匠因而受到尊敬。當時的假髮覆蓋肩、背,垂至下巴,早期的假髮使用真人的頭髮製作,如窮人家或債務人用頭髮抵債、甚至是死人的頭髮,故假髮非常重且佩戴起來不舒服。

英國司法人員出庭或者參加重大典禮活動都佩帶假髮,完全是當時的流行使然,並沒有任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庭上,各種假髮的氣味混合簡直令人窒息,使得法官們出庭有時不得不自帶一束鮮花來稍稍化解難聞的氣味。

十八世紀的歐洲,假髮一開始已經演變成有錢人的標記。據說當時英國醫生界流傳的笑話"情願不收你的診金也不願不戴假髮",其認真程度可想而知!

十八世紀的假髮常會加上粉末,使他們呈白色或斑白的樣子,據說是英國人頭上還經常長虱子的年代裡,假髮在保存時會被撒上一些藥粉,用來防虱子。因此假髮粉以加入橙花、薰衣草或鳶尾花根香味的澱粉製成,它們有時會加上紫藍、藍、粉紅、黃等顏色,但最常見的是白色。加粉的假髮直至十八世紀末都是一些需要穿著隆重之重大場合的必需品。加粉的假髮容易掉粉且難以打理,於是又出現了一些以白色或斑白馬毛製成的假髮作日常法庭服飾之用。
1715 - 1723年髮型的演變
十八世紀初,原樞密院外交委員會發展為內閣。從此,樞密院名義上仍是英國最高政府機構,實際上大部分權力由內閣行使。其任務主要是主持王室典禮和內閣宣誓就職儀式,處理某些上訴案件,以樞密院令的形式宣佈議會的召開、休會和解散,對外宣戰或媾和以及發佈內閣制定的部分政府指令等。
1758年,威廉·賀加斯繪製的作品《法官席》(The Bench)畫中的法官戴著長假髮
1760年~1820年到了英王喬治三世在位時期,民眾戴假髮的熱情消失,假髮不再流行,但是主教、馬夫以及從事法律行業的人除外,法官和大律師在審判時是戴著的。
1762年,阿倫·雷姆塞繪製的作品《英王喬治三世》畫中已戴著小型假髮。
1778年6月3日,受英王喬治三世重用的,有「老虎」(Tiger)外號之稱的愛德華·瑟洛(Edward Thurlow, 1st Baron Thurlow,1731年12月9日-1806年9月12日)正式獲任為大法官,又獲封為薩福克郡阿什菲爾德的瑟洛男爵(Baron Thurlow of Ashfield, Suffolk),升入上議院,同時獲任為樞密院委員(任期1778年-1792年)。
1780年起,英國司法體系有重大改變,原法官、大律師初期用的假髮是長至及肩的,於審理民事案件改用小型假髮。
1780年代起,年輕男性流行加粉末在自己生長出來的頭髮上。
1790年代後,假髮和髮粉都是年紀較大、較保守的男性使用,女性則會在出庭時使用。
1795年起,值得一提的是,在幾十萬英國人和法國人都快餓死的時候,大量的麵粉仍然浪費在假髮粉上!直至英國政府在1795年起每年向髮粉徵稅一畿尼(Guinea),才令假髮和髮粉的時尚於1800年代消退。
甚至早在 1762年這些東西正在畫畫作為證據的過剩和愚蠢的批評。
1797年,莊柏(John Trumbull)繪製的作品《英國將軍查理斯·康沃利斯(Charles Cornwallis)於約克鎮投降。》失去美國殖民地象徵著第一大英帝國的結束。在畫中仍可清楚看到美英兩軍的髮型。

十八世紀末大律師所戴的假髮流行的式樣,法官在平日審訊時配合法庭服飾所戴的假髮與大律師所戴的短假髮相似,但他們和御用大律師參加重大儀式時會戴全罩式假髮。

這段時期女裝假髮的發展歷程,僅限於王室貴族成員,在十八世紀由法國引進造型才開始普及,初期以在自己的真髮上加上小綹假髮為主,直至十九世紀,甚至二十世紀初都不流行全頭式的假髮,多是脫髮的老婦佩戴。

註:1774年-1793年期間法國皇后瑪麗·安托瓦內特(Marie Antoinette)引領全歐洲時尚風潮的髮型與服飾,此風潮延燒到十九世紀.。



十九世紀的假髮變得較小和莊重,法國不再以假髮代表社會地位,英國則仍然維持一段時間。一些職業亦把假髮作為他們所穿服裝的一部份,並成為某些法律體系的傳統,也是很多英聯邦國家和地區的慣例。

1820年代後民眾戴假髮的熱情消失,假髮不再流行,,但是主教、馬夫以及從事法律行業的人除外,法官和大律師在審判時是戴著的。
1822年,漢弗萊 · 拉芬斯克洛夫(Humphrey Ravenscroft)發明了利用馬尾製作假髮的工藝才結束採用人髮。出現的tie-wig假髮,以馬尾毛製造,也就是沿用至今的款式。在很長的時間內,假髮所用的原材料馬鬃絕大部分來自於中國,因為當時歐洲馬匹的鬃毛不易進行紡織而且容易折斷,而鬃毛在生產過程中需要不斷的漂白和清洗,也只有中國馬的鬃毛較能經的起考驗。
1823年,英國聖公會和愛爾蘭聖公會的主教在宗教儀式時會佩戴假髮。
1830年代後,主教也徹底脫掉了假髮。
1840年以後,及肩假髮終止刑事案件上配戴。長假髮也成了禮儀裝束的一部分,只在各種儀式活動中佩戴。

數百年過去了,假髮不再時髦,卻成了法律人遵循傳統的守舊形象。然而要說改變也很難。人們習慣性的將假髮與地位、身份乃至正義聯繫起來。

在英國和大部份英聯邦國家,假髮是大律師和法官的法庭服飾之一。這種假髮配上黑袍給人一種莊嚴、禮儀化的感覺,也是英國司法系統的象徵。

事務律師獲得出庭權以後,就因為沒有戴假髮的資格而向上議院提出了好幾次不成功的陳情,而不少被告人也優先選擇可以佩帶假髮的出庭大律師為他們辯護,據說是否戴假髮還直接關係到對陪審團的說服能力呢!
現在,英國法官使用的假髮比從前小很多,外形很像一排排捆綁在一起的蛋捲。這類法庭服飾用假髮售價不菲,法官所用的假髮每個價值1500英鎊左右(約台幣7萬元左右),較普通的也要差不多300英鎊(約台幣1萬5千元左右),而典禮上使用的"長凳假髮"(Bench Wig),更達到4000英鎊(約18萬5千元左右),為了協助法官添置昂貴的傳統服飾,當局要給高等法院法官大約3萬英鎊的津貼,巡迴法官則獲得2萬英鎊的津貼。

假髮的製作成本昂貴在於人工而不是材料,因為馬鬃的取得並不難,假髮昂貴是因為每頂假髮的做工都很精細,而且不能通過機器或生產流水線進行批量生產,必須由熟練的工匠花進行編織和打卷的工序,需時44小時才完成一個。成品一般有四個顏色:白色、金黃色、淺灰色和灰色,在一些英國的老殖民地,如西非和加勒比海地區,白色非常流行,而在英國本土,金黃色和灰色最為流行。
訂製假髮也是一個需要耐心等待的過程,因為許多名匠的預約期已經是在幾年之後,即使能馬上編製,在製作過程中,你的腦殼需要至少被尺子量過十二次,這並不是匠人們故意折騰你,而是精緻工藝的要求。

許多從事假髮製作的師父的技術都是世代相傳,而不少假髮匠人世家對於每個售出的假髮都有要求購買者簽名備案,在這些記錄中可以找到許多名人的親筆簽名,因為許多知名政治家都是律師出身的。

假髮的保管也是個細緻活,一般每一套假髮都配有一個通風的鐵盒子或木盒子,有些盒子甚至是另一件獨立存在的藝術品,價值遠超過於假髮本身。
二十世紀各地對假髮的存廢
1970年,澳洲為了順應家事法庭減少形式、增進和諧的潮流,廢除法官及律師必須戴假髮的規定。
1980年,英國高等法院商業法庭的法官和律師們就以「服飾形象不合時宜」、「無法與現代商業並進」為由不再於庭上戴假髮,改穿「國際服飾」。
1987年,據說是由於澳洲發生了多次針對司法人員的襲擊,於是又恢復戴假髮的制度。
1990年以來,民事法庭中執法官員的服飾從,歷經多次評估始終沒有改革。
1992年,英國因為戴上假髮的法官和律師嚇得一個出庭作證的孩子大哭不止,而取消青少年特別法庭中司法人員佩戴假髮的慣例。
1998年,英國議會上院議長兼大法官歐文勳爵向上議院遴選委員會提出略微修改著裝,改為只穿普通褲子和鞋,但委員會認為「議會禮儀極受重視,議長之職殊為重要。茲放棄大法官之傳統裝飾,或做略微修改亦即造成降低尊嚴和權威之後果」。這個提議還招致英國工黨和英國保守黨議員的批評,當時民調也發現多數人認為法官還應該著傳統裝束,結果改革之事不了了之。
1999年,英國一項民意調查顯示,在英格蘭和威爾斯,2/3人認為英國法官不知民間疾苦。人們對法官的服飾和假髮的反應大多為「不喜歡」、「感覺不好」,也覺得法官戴假髮給人高高在上的感覺,令人覺得自己不過是小民一名。該民調亦顯示英國人質疑戴上假髮的法官能否舉行公平的聽證或做出持平的裁判。
2000年,英國的民調則顯示,只有31%的人希望民事法庭法官戴假髮。民事庭裡犯罪庭的法官、檢察官都不願摘除他們頂上的假髮,認為出庭時戴上假髮有助掩飾自己的相貌,避免在法庭外受到干擾和報復。
2002年,英國政府在所做的民調裡,有42%的英國民眾贊成保留法官和律師戴假髮和穿長袍的習慣。
2003年5月,英國上議院進行的一個調查顯示2/3英國人認為英國法官戴的假髮穿的長袍不合時宜,需要改變,但同時也有多數民眾認為在刑事法庭上仍可以保留假髮和長袍的樣式。同年6月英國司法部所做的一個民意調查中,六成受訪者認為法庭服飾不合時宜、有被脅迫的感覺以及陳舊落伍、難以親近。美國第三任總統湯瑪斯·傑佛遜就曾說:「(英國法官)像躲在棉絮下面向外窺視的老鼠」。
2007年初,英國的調查裡也發現,70%法官和律師仍然希望繼續在法庭上戴假髮,即使他們要忍受在酷暑裡頭上要頂著半英吋厚的馬尾毛,而反對廢除庭上戴假髮的以年輕的法官和律師居多,他們認為戴上銀白色假髮可以提高他們的權威,而且取消傳統裝束會破壞法庭的莊嚴氣氛。
2007年初,英國另一個調查中,顯示有57%的律師對戴假髮表示不滿,原因是這些由馬毛編成的假髮套造價非常昂貴且不衛生,許多人為此經常忍受頭皮發癢的苦惱。一些民眾甚至認為法官在夏天戴著假髮審案情緒不好時可能會把怨氣發洩在原告或被告身上。一些多年來忍受戴假髮帶來之不便的年長法官和律師支持廢除戴假髮的規定,他們認為法庭不是旅遊景點,保留傳統與否無關緊要。
2007年7月,澳洲則在起新南威爾斯州上訴法院投票通過於該州的審訊中不再戴假髮。
2008年10月2日,英國通過改革一項新規定正式實行:除了審理刑事訴訟案件的法官之外,英國民事法官只改穿簡單黑袍,全國大多數法官和律師在法庭上可以不再佩戴假髮。佩帶馬尾假髮,這個有著300年歷史的悠久傳統可能就此終結。
香港在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原訟庭上,法官和大律師仍然保持英國統治時期戴假髮的傳統。

戴假髮的起因與意義,有不同說法:

(1)據推可能由於當時各地偏遠村落主事者大多為當地有威望者擔任,部分又有貴族身分,在面對人群自然戴著假髮顯現身分地位,後來假髮時尚流行,民間也開始流行,但因假髮價格貴,當時上流社會流行"短式假髮",後來演變出貴族們越長越襯托地位的表現。
(2)在中世紀時,司法人員少,經常過度勞累,加上環境飲食上的差異,他們過早掉光了頭髮,為了掩飾自己的『禿頭』,假髮就流行起來。
(3)法官、律師戴上灰白色的假髮,令人覺得德高望重,符合傳統社會中以世事洞明、人情練達的年長者擔任調解者的習慣,戴上假髮,裁決就較容易讓人信服,也代表法官的權威和重要性。。
(4)為了保護法官、律師,戴假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作用,法官的判決以及律師的辯護可能引起部份人不滿及其家人而招致攻擊。戴上假髮可以讓法官和律師掩飾身份,也表示他們本人與被起訴者沒有仇,無論判決如何都只是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
(5)這代表司法是一種正式、莊嚴的行為,儀式性非常強。
(6)法官和律師依照身份戴上指定式樣、並且很明顯是假的的假髮,給人「非人化」的感覺,象徵法律公正無私,法官戴上假髮就代表去除私心雜念,成為法治的化身,公正無私的辦案,配合司法所要求的精確和所強調的穩定與平衡。
(7)很多法官和律師都只有一頂假髮,從不更換,是因為他們認為假髮越舊代表在法律界的資歷越高。
(8)法學院學生在取得律師資格之後,家人或朋友給他的最好的禮物就是由某位名家製作的假髮。
其實仔細看,司法界所用的假髮與普通假髮是有區別的:
在英格蘭,司法假髮的每一邊有三個捲曲,而王室人員卻只有兩個,這是否代表著一種很微妙的隱喻意義不得而知;極可能表示法律是至高無上,而王室貴族都必須受法律規範。從不列顛英格蘭十七世紀的歷史演變中,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都是歷史上企圖取得絕對權力的君主,他們都透過奪取樞密院的權力,來提升君主的王權。最後查理一世被處決,原有的王室和上議院被廢除。獲保留下來的國會下議院則成立了國務會議,負責執行法例和主導行政政策。英國作家沃爾特·白芝霍特在《英國憲法》(English Constitution, 1867)一書,就指出君主是政府「莊嚴」的部份,而非「實用部份」,「上下兩院如果作出決定,就是把女王本人的死刑判決書送到她面前,她也不得不簽字。」實際上,今日政權皆由國會、首相和內閣行使。君主雖是英國國教會的最高首腦,但實際上教會的精神領袖是坎特伯里大主教。這個角色從十九世紀起就確定。

但蘇格蘭人卻老愛和英格蘭人鬧彆扭,因為在蘇格蘭,情況剛好顛倒過來,王室人員用三個捲曲的假髮而司法人員只有兩個捲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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